新華社鄭州6月24日電(記者 梁鵬)原周口項城市法院院長李和鵬,近日被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受賄罪、貪污罪、詐騙罪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,剝奪政治權利5年。
  據介紹,李和鵬29歲便被任命為鄲城縣法院南豐鎮法庭庭長,曾經是一名優秀的基層法官,在其當庭長的10多年中,南豐法庭成為河南法院系統的典型;而李和鵬個人,也收穫了辦案能手、優秀法官、全國青年法官標兵等一系列榮譽,併在2003年榮獲“全國模範法官”稱號。2007年,李和鵬出任項城市法院院長。
  2010年5月,李和鵬在全市法院院長例會上被周口市檢察院工作人員帶走,檢方指控李和鵬涉嫌犯受賄罪、貪污罪、詐騙罪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四項罪名。2013年底,商城縣法院一審宣判,認定檢方指控四項罪名成立,判處李和鵬有期徒刑17年,剝奪政治權利5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,罰金2萬元。
  法院查明,李和鵬在任項城市人民法院院長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,共計35.9萬餘元,併為他人謀取利益;個人報賬80.4萬元,所報賬款被其個人占為己有。此外,還有101.4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。今年6月,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原周口項城市法院院長被判刑17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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